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六项“新权利”


广东中信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青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用人单位完全不利,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新权利”,有些是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有些比以前扩大了。

“新权利1”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可以了解求职者的“底细”,在发现劳动者有虚构事实等欺诈行为时,也可以依法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只有当雇主要求提供信息时,工人才有告知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积极行使权利,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明和个人简介,并做好面试记录和用工审查表,以便劳动者造假时维护自身权益。

《新权利2》一个月合同期用人单位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拖延劳动合同的订立,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法律规定,对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新权利3”规定服务期限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必须满足“专项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两个条件,正常的在职培训不能包含在内;用人单位最好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费用。对于违反服务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新权利4”保护商业秘密权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实践中,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还有的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新权5”经济性裁员权《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但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符合条件、达到目标、遵循程序、给予足够补偿的原则,同时保证“法律优先”。

「新权利6」代通知金的权利如果企业辞退非过失员工,在三种法定情况下,无需提前30天通知,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实际操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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